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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文物保护知识普及

发布时间:Mar 16, 2021 | 作者: 浏览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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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物法律体系包括哪些?

文物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文物保护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其含义如何?

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基本含义是:一方面,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保护和抢救是核心和前提,利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管理是工作的基本保障。

3. 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移动其地理位置的文物,一方面是指其本身一般不得移动;另一方面是指它与其周围环境共同所形成的历史风貌不得分离。根据其是否履行了核定公布的法律程序,可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保护单位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 哪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和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4)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5. 哪些文物属集体或私人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 私人或集体可有哪些途径取得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7. 哪些文物不能进行民间买卖?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除外;

(4)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8. 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保护文物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现行体制即文化局或文物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9.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3)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4)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5)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6)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7)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8)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10.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要求是什么?

保护范围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区域,旨在保护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周边的历史和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是什么?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旨在限制建设工程,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确保其周边的环境风貌与之相协调,即保护文物景观不受破坏,充分展现文物的时代特点和风格。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2.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有何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3.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有哪些?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4.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调查、勘探有何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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