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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云南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Apr 15, 2021 | 作者: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量: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旅游厕所革命,大力推动旅游厕所建设标准化、设施现代化、运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监督社会化、使用文明化,全面提升旅游厕所建设质量与管理服务质量,用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指导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旅游城市(城镇)、游客聚集公共区域、乡村旅游点、旅游小镇、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综合体、旅游交通沿线、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加油站点、加气站、充电站、铁(公)路客运站内新建、改扩建A级以上旅游厕所及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旅游厕所。

第三条  在全域旅游的背景下,坚持景区内外共同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城乡一体化推进旅游厕所革命,热点和非热点地区均衡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助推全域旅游转型升级,使厕所革命全面服务于旅游强省目标。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省旅游厕所的统筹、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扩建数量要与游客规模成比例,根据标准和当地实情,宜改则改、宜建则建,力求数量与质量、实用与美观相协调。

第六条  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体现出旅游视野,民族性和时尚性结合,方便实用、节能节水、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质量达标、标识统一,杜绝豪华建设,不得过度装饰,建筑主体材料及装饰鼓励选用环保建筑材料,可根据地区特点就地取材,做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元素、文化品位和旅游吸引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旅游厕所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省级部门监督管理的旅游厕所规划建设,参照本办法并按其所属系统的相应要求执行。

各州市、县市区应当合理安排旅游厕所建设用地,并负责辖区内旅游厕所选址、规划成果、设计成果的审核工作,并由产权单位报州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需要将已建成或在使用的旅游厕所拆除,占用单位需按“拆一补一、满足标准、就近建设”的原则予以补建,不得减少原有旅游厕所数量和面积,降低等级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州市、县市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注重对文物古迹、自然环境和景观景点的保护,在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进行绿植栽种,提升环境品质;

(三)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在建筑风格和装饰装修中、要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城市品质,与周边自然环境、建筑风格相融共生;

(四)注重人性化设计,在满足标准化设计《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的基础上,要更注重细节上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需求,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根据人流规律适度调整男女厕位比例数。

(五)注重开辟文化空间,在厕所、厕间内外和入口等空间营造文化氛围,展现历史文化、传统文化、地域文化,彰显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特色;倡导文明如厕,在厕间、小便位、洗手台、手纸盒等地方设置文明如厕提示。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鼓励技术创新,积极使用低能耗、低排放、零污染、人性化、智慧化的生态环保旅游厕所。

推广应用微生物处理、沼气化粪及自然化解污物粪便等无害化、资源再利用等处理技术,积极探索高原寒冷地区厕所粪污处理防冻措施,实现厕所技术运用全面升级。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公共文化旅游场所根据需要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环保厕所。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或在旅游旺季、人流量大、旅游厕所数量不足的场所,按需配备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移动环保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或旅游旺季结束后妥善处理。

全省各州市、县市区配备的移动环保厕所可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全省旅游厕所的建设,应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和《云南省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全省旅游厕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 级。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由产权单位或经营主体,将新建、改扩建竣工的旅游厕所建设资料,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各州市、县市区“厕所革命”领导小组提交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时应提供旅游厕所建设施工图纸(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一式三份)、完工后现场视频和高清实景图片(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一式三份)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十九条  各州市“厕所革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旅游厕所评定委员会,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和《云南省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指南》的标准和规定,对新建、改扩建的旅游厕所进行评定和挂牌。

第二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全省评定的A、AA、AAA级旅游厕所适时进行督查。

 

第四章 标识标牌

第二十一条  全省旅游厕所应按照以下标准设置字样标牌:

(一)乡村旅游点、旅游小镇、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综合体等旅游厕所应统一按照《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设置“卫生间”字样标牌,并安装在厕所入口醒目合理位置。

(二)旅游交通沿线、加油站点、加气站、充电站、铁(公)路客运站旅游厕所也可按照《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设置“卫生间”字样标牌。

(三)城市(城镇)及单体建筑旅游厕所可沿用“公共厕所”字样标牌。

第二十二条  所有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的A、AA、AAA级旅游厕需统一设置七彩云南旅游厕所质量等级LOGO标牌(附件1),并安装在厕所入口醒目合理位置。

第二十三条  标识标牌选用具有防腐、防眩光经久耐用的材质。设计风格要与厕所风格统一,安装位置醒目。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的标识标牌禁用红色,慎用黄色;建议统一采用咖啡色底板+白色字体标识(咖啡色的CMYK色值为:C=45 M=75 Y=100 K=40;白色的CMYK色值为:C=0  M=0 Y=0 K=0),旅游厕所等级标牌除外。

第二十五条  必须设置统一标识标牌、采用标准图案标示,用中英文两种文字标识。

少数民族州市、县市区应增设主要民族文字标识(附件2)。

全省8个边境州市及25个边境县市(附件3),应增设相邻国家文字标识(附件4)。

第二十六条  导向标牌应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景区景点应在景区导览图上标示旅游厕所位置;

(二)导向牌应导向距离最近的旅游厕所,标明路程距离;

(三)夜间开放的,标牌应昼夜可识别;

(四)设置应急移动环保厕所时,其服务范围内应设置导向标牌并标明导向牌与环保厕所的路程距离。

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景点可建立智能导向系统。

第二十七条  旅游厕所应设置厕所名称、编号(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项目编号),保洁工作制度、管理规范流程,监督部门、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旅游厕所厕门应设置厕门标牌,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中6.1.1.10标识及导向系统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州市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由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将每年新建、改建旅游厕所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将所有A级以上景区厕所全部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并督导所有县市区抓好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所有旅游厕所百度地图打点上线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将每年录入的旅游厕所全部打点上线,完成率不低于95%,力争达到100%。

第三十条  建设任务完工认定方式为,在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内完成立项、建设、完工、打点上线工作后方可认定为项目完工。

第三十一条  全省旅游厕所按照以下期限实施目标管理: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州市、县市区将立项项目全部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内,一经录入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再更改;

(二)每年6月30日前,各州市、县市区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应达到开工率50%以上,完工率20%以上,迪庆藏族自治州可于每年5月至12月完成;

(三)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县市区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应达到开工率100%以上,完工率50%以上;

(四)每年12月15日前,各州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保证完成本年度旅游厕所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并将其全部录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旅游厕所的日常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统一原则,由投资建设部门进行管理维护,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暂由建设单位负责。

企业投资建设的,由其指定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各州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对管理维护主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和文件,制订详细的保洁、维护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旅游厕所管理工作基本流程(附件5);

(二)旅游厕所管理工作标准(附件6);

(三)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附件7);

(四)厕所名称、编号(“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项目编号)和开放时间。

第三十四条  旅游厕所的管理应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和《云南省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指南》的相关规定,以“三无三有”(无粪便、无臭味、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为基本管理标准。

第三十五条  旅游厕所建设可按照“旅游厕所综合体”“连锁化经营”“承包管理”“购买集中管养”等方式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建设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加强对文明如厕的宣传,通过视频、图片和标语等多种宣传媒介,教育引导广大游客和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生活习惯,自觉爱护厕所设施设备,形成健康文明的厕所文化。

积极开展“世界厕所日”等活动,进行文明如厕教育,让每一位公民、每一位游客都具有高度的文明如厕自觉性,鼓励从我做起,鼓励全民参与,整治如厕不文明的各种顽疾陋习,互相监督,批评和制止不文明的如厕行为。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应定期对各州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导、约谈问责;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每月对落实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各州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成员单位,定期对各县市区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进行调研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州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成员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推进、解决困难问题、安排阶段性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  各州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成员单位应建立联络员机制,畅通工作联络渠道。

第四十条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按省“厕所革命”领导小组要求,定期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月、季度、半年、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州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成员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技术指导、群众满意度调查、社会对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州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旅游厕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或网络投诉平台、微信投诉平台等信息,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各州市“厕所革命”领导小组应制定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依据职责分工,对旅游厕所建设、管理、维护、服务等工作,适时进行检查、督导,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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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pdf



附件:

1.全省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志(LOGO)示意图;

2.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示意图;

3.边境州市、县市对照表;

4.相邻国家厕所标识文字参照表;

5.旅游厕所管理工作基本流程;

6.旅游厕所管理工作基本标准;

7.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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