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泸西县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告
发布时间:Apr 3, 2024 | 作者:泸西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浏览量:1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要做好对子女、在校学生的教育监管,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强化防溺水、防事故、防侵害教育,严防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进入酒吧、KTV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在校学生辍学随意离校,严防对未成年人欺凌等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二、全县旅馆业在接待未成年人与非监护人共同入住时,应询问双方关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电话,同时报告当地派出所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现有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立即报警。
三、全县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经营者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全县经营烟、酒、彩票、文身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及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经营者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严禁在学校周边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用品,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六、全县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对不履行查询义务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学校、医院、旅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异常情形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异常情形或疑似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涉边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不得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参与“偷引带”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依法严惩不贷。
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烟草专卖局等职能部门将对辖区内酒店(电竞酒店)、旅馆、KTV、慢摇吧、网吧、烟酒店、文身店、足疗店等场所及行业开展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县文化和旅游局:0873-6621343
县卫生健康局:0873-6622168
县人民检察院:0873-3177706
县教育体育局:0873-662108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3-3177001
泸西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