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 泸西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Mar 8, 2024 | 作者:泸西文旅 浏览量:46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泸西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 泸西县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
泸西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和《云南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别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按照80%、14%、3.6%、2.4%的比例进行补助。
第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年初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按实际补助的100%全额下拨到乡(镇)财政。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与《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泸西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3—2025年)》及资金绩效管理目标相结合。
第二章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标准
第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一)乡镇综合文化站用于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的所需支出,每年每项须控制在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用于图书、报刊采购和订阅的所需支出,每年须控制在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的20%以内;
(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
(三)多功能厅、文化科技培训室开展文化娱乐、展览、讲座、培训等活动;
(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时政法制科普教育与宣传,编办文化宣传橱窗;
(五)送文化下村服务,组织广场文化活动,指导、辅导所辖村开展文化活动;
(六)乡镇综合文化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七)符合资金支出范围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费用。
第六条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标准:
(一)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须严格按照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开办培训活动、编办文化宣传、日常办公运行等工作,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服务资金,乡镇财政所要切实把好资金报账审核关,确保报账依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必须组织正式的文艺团体开展文艺演出活动、送文化下乡活动。所有文艺演出活动经费一律使用正式发票报账,并提供文艺演出团体的对公账号,由乡镇财政所直接转账给演出团体。邀请村、组表演团体(广场舞队、健身舞队等)开展文化活动的,由表演团体所在行政村(社区)开具“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并附上演出人员领取补贴清单,活动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直接转账给乡镇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四)村组牵头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乡镇综合文化站可参与举办,并可以适当给予村组补助,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的标准。报账时,须附补助资金支出清单。
(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办文化培训活动一律不给参训人员发放补贴,参训人员按照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补助。经费由乡镇凭发放花名册报账,报账时需附上每次培训活动的签到表。
(六)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活动购买奖品、纪念品的,必须由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资金直接转入供货商的账户,报账时需附上购置物品的清单及参加活动的人员的签领单。
(七)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如确需购置文化活动设备的,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上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报账:
(一)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申请。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等资金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事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在开展文化服务、文化活动后,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及时整理汇总资料,明细开支清单,向乡镇财政所申请报账。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明细须每季度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申请使用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方案、通知等;
(二)参加文化活动、接受文化服务人员的签字、签到等;
(三)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产生各项费用的票据、签领单等;
(五)其他能证明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支付。乡镇财政所在核实文化站的报账资料和票据后,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予以支付。
第十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绩效与监督
第十一条 要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合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供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三条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藏品)征集等支出。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免费开放服务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次年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县级也不再按承担比例进行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